發(fā)布時間 : 2015-10-12 09:11:09 來源 : 金站網 瀏覽次數(shù) :
時間過去20多天,在滬工作的李先生和神州專車間的一次投訴糾紛仍未解決。
李先生說:“專車司機開著導航,還說‘這條路線他天天開’,結果上了兩次高速,又下了兩次高速,半小時路程開了1個多小時。我飛機沒趕上,重新買票、打車,損失2000多元,關鍵是時間、精力浪費了。”對這趟專車服務,李先生相當不滿意。
昨天,記者聯(lián)系了神州方面,但就此事的調查尚未給予任何回復。
駕駛員“天天開”,最后竟還誤機
商務人士李先生在上海某公司任職,因工作需要,經常到全國各地出差,是一位“空中飛人”。9月18日這天,李先生完成北京之旅,計劃乘坐當天18點從北京首都機場起飛到達上海虹橋機場的東航MU5122次航班,預計到達上海的時間為當晚20點10分。
9月18日下午16點28分,身在北京的李先生收到短信提醒,他用手機軟件預定的專車到了。根據(jù)以往經驗,從恒通工業(yè)園到首都機場這段約18公里的路程大概耗時30分鐘,提前1個半小時出發(fā)時間足夠了。上了車,李先生向專車司機劉師傅交代了目的地,劉師傅問:“上高速嗎?高速可能堵車。”李先生答:“走高速,我網上查看過了,現(xiàn)在不堵車。”之后,李先生開始打電話處理業(yè)務。
約半個小時后,他結束通話,定睛一瞧,車還在高速上轉悠:上高速,好像是往市區(qū)方向,又下了高速,再上高速,還是往市區(qū)方向,再下高速,然后好像又換了一條路線,朝機場開去。他焦急地問司機:“師傅,您認識去首都機場的路嗎?”劉師傅篤定地說:“沒問題,天天開。”
結果,通常半小時的路程,駕駛員開了40多公里,耗時74分鐘。趕到機場時,李先生預定的航班已經截止辦理登機手續(xù)。
神州專車扣司機500元、給乘客150元
誤機后,李先生第一時間用手機購買了當天國航CA1706次北京首都機場到杭州蕭山機場的航班,以及從杭州東站到上海虹橋站的動車票,花費近2000元。李先生說:“當時北京直飛上海的飛機都沒有了,只能繞道杭州。”
正當李先生在機場候機時,神州專車的劉師傅打來電話,詢問李先生的情況,并答應減掉部分車費。一會兒,神州的結算短信來了,李先生一看:“時間74分鐘,路程28.63公里,總價213元,代金券抵扣50元,剩余163元,已自動結算。”
此時,李先生十分郁悶,“司機不認路,繞了40多公里,結算時給我減到28.63公里,但實際上這段路只有18公里。我沒跟他們追究誤機的責任,他們倒是算出這么高昂的車費。我很生氣,馬上撥打了神州客服電話投訴。”
昨日,李先生向記者介紹:“神州客服答復說,一共兩個問題,一是車費結算過高,答應退60元,即實際收費103元。二是誤機,神州提出的解決方案是賠償150元到我的神州賬戶內。車費多點少點就算了,第二個方案我當時就不同意。我跟神州提出讓他們派車把我從杭州蕭山機場送到上海,這是我最大的需求,也本來就是他們的業(yè)務,但是他們拒絕。”
“后來劉師傅打電話找我求情,說同意私人賠償我200元,請我撤銷投訴,因為我的投訴導致公司罰了他500元,一整天都白干了。”李先生表示,“這太可笑了,神州專車扣了這名司機500元,但只給我補貼150元,算起來公司還賺了350元。這種處理方式令人費解。”
乘客要承諾,神州遲遲未回復
誤機賠償?shù)氖虑榍昂髤f(xié)商了一周時間,始終沒有結果。是李先生獅子大開口,還是神州公司太小氣呢?原來,李先生要求神州做出一個承諾,神州遲遲未予回復。
李先生介紹,國慶節(jié)前夕,他跟神州公司溝通過一次,神州同意賠償500元到其神州賬戶。但李先生提出,500元沒問題,神州必須承諾,今后一旦發(fā)生類似事件,每產生一元的損失,即賠償他10元。李先生說:“我只是提出我認為合理的方案,神州也可以提出他們認為可行的方案,但自那之后,他們就沒聲音了。”
號稱的“專業(yè)司機”居然不認路?因司機原因繞路后,車費結算是否合理?結算標準是什么?李先生提出請神州派車把他從杭州送到上海,神州拒絕的理由是什么?神州公司“重罰司機、輕償乘客”的做法是否合適?昨日,晨報記者聯(lián)系到神州租車公關部相關負責人,截至記者發(fā)稿時,神州方面仍在就此事進行調查,未給予任何回復。
[律師觀點]
神州租車應賠償李先生誤機損失
此事中雙方各有何不妥之處?誤機責任如何賠償更合適?今后再犯“損一賠十”,乘客的要求合理嗎?
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楊維江律師表示,李先生在訂車確認后,即和神州租車成立運輸合同關系。按照通常的情況,半小時到達機場是沒問題的,且司機也口頭確認熟悉路況,但由于其技能不足,造成李先生航班延誤,繼而發(fā)生其他的經濟損失,這時應該認為神州租車違約了,至少是沒有按合理的方式履行合同,神州租車應就此向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。
至于賠償?shù)臉藴屎头秶紫纫春贤?,比如APP上的相關規(guī)定都可視為合同的一部分,若無合同,則應以補償李先生的實際損失為標準,即神州租車除了返還車費外,還應包含其能預見到的李先生因航班延誤而發(fā)生的額外的合理支出。
至于李先生向神州租車提出“損一賠十”的要求,可以視為發(fā)起了一個新合同的磋商,神州租車同意與否完全是它的自主權利,李先生無權強加,更無權替神州租車制定一個普遍適用的規(guī)則。況且,在法律沒有明文規(guī)定的前提下,我國法律并不鼓勵當事人因被違約而獲得過多額外的利益。